朔城区制定出台了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阶段参与清查人员待遇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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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朔州市统计局 |
| 为充分调动单位清查阶段参与单位清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朔城区按照朔州市市长冯改朵关于落实好普查员待遇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及时制定出台了经济普查单位清查阶段参与清查人员待遇的办法,并以朔区经普办字[2008]5号文件,下发各乡(镇、街道),为确保单位不重不漏,数据真实提供了保障。 文件规定,单位清查阶段参与清查人员实行待遇、数量、质量三挂钩。一是经质量跟踪抽查人员和事后质量抽查人员确认,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包括虚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包括虚报)率低于2%;单位鉴定错误率低于1%;统计指标的漏报率低于1%;主要指标错报率低于2%,即“五个质量控制”达到三个99%、两个98%的精度要求,则每调查一个经济活动单位补助普查人员3元。抽查验收如达不到要求的精度,要进行全面返工,并计算返工后的差错率,返工费用自行负责,直到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返工不合格或拒绝返工的,待遇补助不予兑现。二是抽查人员补助待遇为包片区域内达到“五个质量控制”要求,所包区域调查总户数每户1元(返工不重复计算户数)。抽查人员对所负责区域质量负总责,如在上级普查机构抽查中认定所负责区域不达标,补助待遇不予兑现。三是清查数据录入人员补助待遇按录入单位数量计算,每录入一户补助1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入任务,经录入抽审、机审合格并上报后给予补助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