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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统计局,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项目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发展服务业动员会议精神,确保市委、市政府2008—2010年服务业发展目标如期实现,5月28日,朔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服务业发展项目进行督查的通知》(朔政明电[2008]9号),明确要求对全市规划铺开的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逐月督查通报。随后市政府又在6月16日同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8]82号)和《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8]83号)两个文件,进一步就全市服务业项目统计的口径、部门分工和保障措施以及服务业建设项目年度考核评价的具体办法作了明确说明。并责成市、县两级统计部门对辖区内服务业发展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为了切实把市政府有关精神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建设项目统计工作,充分认识服务业项目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服务业项目的统计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县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服务业项目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必须指定具体的专业科室和专业人员负责服务业项目有关资料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并指定相关人员定期深入项目进行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投资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设进度客观、真实、准确。一定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统计局长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认真把好服务业建设项目统计的数字质量关。
三、各县区统计必须在月后8日前将本地区服务业项目的汇总情况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市统计局投资科(市统计内网网址为:ftp://10.14.6.118/投资科/“县区服务业项目上报”文件夹),同时将加盖本县区政府公章的汇总表报送市统计局投资科作为考核评价、资料存档的原始依据。
四、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统计调查工作,准确了解每一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已经开工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必须及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日常统计,按月报送上级统计部门。
五、各项目负责单位一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调查,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组的统一要求,在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服务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各投资建设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统计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项目统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和检查。
六、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开展服务业项目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投资建设项目统计数据。对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项目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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