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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我市投资统计工作整体水平,使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更好地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的宏观决策,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固定资产投资不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扩大社会再生产、调整地区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实力、优化发展环境、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条件的主要途径。刚刚闭幕的市委四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明确提出 了“十一五”期末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在现有基础上再翻番,分别达到660亿元和160亿元,使朔州成为蓝天碧水、生活舒适的最宜居城市和环境宽松、人气旺盛的最宜发展城市。这意味着,在未来三年乃至今后更长的时期内,朔州市的投资建设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日益深入和现阶段全社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固定资产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对做好投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投资统计工作面临的任务将更加繁重。投资统计数据能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以及变化趋势,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事关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投资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狠抓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投资统计行为,把好数据的“进口”与“出口”质量关,确保投资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要加强对统计部门尤其是基层统计部门必要的资金和设备支持,保障投资统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分工协作,严格执行统计制度

  全市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统计起点和统计内容,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统计范围。发改、经委、招商、财政、国土、农林、水利、扶贫、交通、电力、煤炭、邮电等有关部门在向投资主体下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文件以及资金计划时,应将有关文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建设部门在批准投资项目开工前,应要求投资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主动与当地统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送关系,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将新开工项目有关情况及联系方式通知当地统计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搜集、整理本单位或本系统报告期内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统计数据,并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按时将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当地统计部门;统计部门必须加大统计调查和监督力度,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不重不漏”的原则,及时将本地区内所有城乡5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纳入日常统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相互间沟通与联系,建立起专人负责、密切协作、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库,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加强数据审核,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各级发改、经委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联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加强投资项目的清理和核实,特别是要严把新开工项目审核关,审核无误后由统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纳入统计。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从源头上做到数出有据。全市统一规定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附有项目单位上报的原始基层报表;上报统计部门的投资统计报表必须加盖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公章。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实项目数据,对部分项目还要进行实地抽查或电话直接核查。重点核查项目实际进度与上报的基层表数据是否一致;项目单位上报的基层表与上报的数据库数据是否一致;特别是要对新增固定资产、应付款、规划用地、实际购置土地及购地单价、生产能力等指标,要加大人工审核力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别、建设地址、注册类型、建设阶段、开竣工时间等属性指标的审查;各地每月上报投资报表前,要严格核实本辖区内500万元以上项目及国家重点调控行业项目各项指标。

  四、实事求是,依法统计

  各级各部门要支持和保障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坚决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对虚报、瞒报、拒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数据的,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投资数据管理,规范数据发布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切实加强统计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统计信息发布制度,要按月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本地区、本行业投资进展情况,定期向全社会发布本辖区、本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发展等信息。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综合数据发布和管理工作,凡列入考核范围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指标,要以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擅自发布投资数据造成统计信息混乱,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00八年五月六日